浙江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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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網絡 |
2016-09-30 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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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浙江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已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工會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賦予工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條例》共五章三十三條,從監督組織和職責、協商和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作了具體規定。 《條例》規定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基層工會的聯合會和基層工會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具體實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主任一般由工會主席或副主席擔任。 《條例》詳細規定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具體內容,明確了工會對平等就業情況;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執行情況;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情況;工資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簽訂、履行情況;勞動報酬支付、福利待遇落實和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護等勞動安全衛生情況;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情況;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民主管理制度和落實情況;職工教育培訓開展及其經費的提取、使用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進行監督。 此外,《條例》特別指出工會應當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并進一步明確了工會對監督事項的調查權,規定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與調查事項相關的資料,并且對需要簽章確認有關情況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情況記入社會信用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 為了保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委員和監督員依法履行職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其履行職責扣減勞動報酬,福利待遇;未經上一級工會同意,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解除勞動合同;不得通過降低職級、免除職務等方式對其進行打擊報復。 《浙江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的出臺,將進一步深化我省和諧勞動關系建設,促進社會穩定,補齊地方立法短板,促進社會治理法制化,引導勞動者和企業依法合理維護權益。 更多藍領招聘咨訊!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官方微信:找工作就上普工網 微信號:pg114_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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