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小微企業的政策“紅包”都在這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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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網絡 |
2016-05-08 1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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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微企業為代表的民營經濟是浙江經濟的一大特色和優勢。近年來,圍繞小微企業發展,國家和我省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 1. 小型微型企業從事國家鼓勵發展的投資項目,進口項目自用且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免征關稅。 2.小型微型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3.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的,其檔案可由當地市、縣一級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 4.大力推進小型微型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為小型微型企業免費提供管理指導、技能培訓、市場開拓、標準咨詢、檢驗檢測認證等服務。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42號) 1.“個轉企”后屬小型微利企業的(不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不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2015年底前,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個轉企”后,經認定屬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加計扣除。 3.對確有困難的“個轉企”企業,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后,可給予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期納稅有困難并符合稅法規定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可延期繳納稅款。 4.轉型前的個體工商戶與轉型后的企業之間劃轉土地、房屋權屬(固定資產),投資主體、經營場所、經營范圍不變的,免征契稅和免收交易手續費。 5.轉為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在轉企當年起3年內免征、第4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6.“個轉企”的小規模納稅人,2015年底前,可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繼續為小規模納稅人;可選擇自行申報繳稅方式或稅務機關核定方式繳納稅款。 7.對“個轉企”的納稅人在個體經營期間取得的固定資產,如果沒有原始有效憑證證明其價值,可按照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確定的價值,報稅務機關確認后,按規定進行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 8.以“個轉企”企業上一年度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等實繳稅款為基數,對實繳稅款地方財政實得部分新增超過1萬元的企業,各地在3年內可給予適當補助。 9.縣級財政可對“個轉企”企業及其所在鄉鎮(街道),給予一定的財政獎勵補助。各地的財政補助和財政獎勵補助的原則、對象、方式、標準等,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10.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個轉企”企業在轉企3年內申報的商務政策資金項目,符合條件的給予優先安排。 11.由“個轉企”企業提出申請,從轉企當年起,社會保險單位繳納部分可實行3年緩進期,即允許自轉企之日起3年內按原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第4年起按全省統一的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參保繳費。 12.原按企業參保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個體工商戶轉為企業的,仍按原規定比例執行。 13.允許“個轉企”企業依法繼續使用原字號。“個轉企”的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和企業設立登記在同一窗口合并辦理,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核準登記。原個體工商戶與其轉為企業后的登記檔案合并歸檔,保持主體檔案的延續性。工商部門在核發營業執照時,一并核發《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 14.相關部門根據《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等有關材料,對審批“個轉企”相關事項提供便利。“個轉企”涉及的審批事項和過戶手續,各部門采取變更程序辦理。 15.各地行政審批中心要進一步優化“個轉企”行政審批服務措施,積極協調各窗口開辟“綠色通道”,督促落實各類行政審批費用減免措施,為“個轉企”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16.“個轉企”后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年度檢驗時,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明確規定必須提交審計報告的情形外,可免于提交審計報告。 17.“個轉企”后原則上可保留轉企前獲得的各種榮譽稱號,榮譽授予部門應予認可。 更多藍領招聘咨訊!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官方微信:找工作就上普工網 微信號:pg114_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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