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加班后宿舍猝死公司是否該擔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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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網絡 |
2015-12-01 1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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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職場人士工作壓力過大,加班頻繁,猝死工作崗位的事例越來越多。這除了健康問題需要被重視外,還有一個法律問題需要被重視:在崗位上猝死屬于工亡,如果是離開工作單位猝死,單位是否該擔責呢? 2014年4月1日,李某入職某公司。2014年12月11日,李某的上班時間為16點至24點,另外公司還安排延時加班1.5小時。李某在12日凌晨1點半下班后直接回宿舍休息,中途未至其他場所參加可能有損于健康的活動。12日23點許,室友發現李某還躺在床上,沒去上班,感覺有些蹊蹺,便過去提醒李某上班時間到了,卻發現其已不省人事,室友隨后打電話報警。經醫療機構診斷,李某之死被排除刑事案件及他殺可能,且經醫療機構初步診斷為現場猝死。而李某于2014年6月體檢的報告顯示,其平時不存在疾病,身體健康。事后,李某的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公司依法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合計86萬余元。 律師點評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亡。但是,如果勞動者是在下班后家中猝死,勞動者的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這是一個難點問題。李某下班后在公司宿舍內死亡,死亡原因無法查明,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這種情形不構成工亡。 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動者在下班后猝死,雖構不成工亡,但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為導致勞動者猝死的,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李某猝死前一日上班至凌晨24點,該工作時間與一般自然人的規律作息時間存有沖突,此時再安排李某加班本就欠妥,且延時加班時間超過1小時。公司嚴重忽視對李某身體健康的保護,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權益,應認定存在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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